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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转让债务有哪些条件?

来源: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awshzwjf.com/   时间:2022/9/19 14:52:01

  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那么,转让债务有哪些条件?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转让债务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转让也有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可转移的债务有以下几种: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案例:

  2016年2月17日,家住仓山区的朱某向林某借款4100万元,借款年限为一年。同时,林某与朱某等人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朱某等人对林某有偿还借款本金4100万元及利息600万元并负担相关费用的合同义务。

  之后,因朱某等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朱某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等。 判决后,林某于2019年12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朱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此时林某才发现朱某名下位于仓山区浦上大道的一套案涉房产已不在其名下。

  仓山法院相关人士介绍,朱某于2016年2月17日与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价格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汪某,但汪某并未实际支付对价;2016年2月29日,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汪某名下。林某认为,朱某的行为是恶意逃避债务,于2020年12月9日诉至仓山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朱某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在汪某名下的民事行为并处理相关事宜。

  法院:撤销涉案财产产权转移

  仓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16年2月17日林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日债务人朱某将其名下重大资产即案涉房产转让给汪某,双方虽订立合同但汪某未实际支付对价,朱某也自认案涉房屋是赠与汪某,因此,朱某实际是无偿转让财产。

  “这种行为导致朱某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影响了林某的债权实现,对林某造成损害。”上述人士说,案涉房屋虽于2016年2月29日过户登记至汪某名下,但林某作为债权人并不负有随时查询朱某财产的义务,不能推定林某自房屋过户之日起即应当知道朱某的处分行为,且朱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林某在此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朱某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朱某关于林某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行使期限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仓山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朱某将案涉房产的产权转移给汪某的行为,并将案涉房产的产权恢复登记至朱某名下。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转让的条件,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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