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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诉讼

债的担保主要包括哪几种

来源: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lawshzwjf.com/   时间:2022/6/22 11:38:03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那么,债的担保主要包括哪几种?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上债的担保主要包括哪几种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二)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

  (三)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四)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二、债的担保的作用是什么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案例:

  2019年,某公司与田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田某出借20万元,借期为2年。魏某、刘某等四人作为保证人与某公司、田某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为该笔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田某未按照约定还款,某公司以债务人田某及保证人魏某、刘某等四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田某向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魏某、刘某等四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经济活动中,担保常常会与借贷同时出现。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实践中部分保证人对何为保证认识不清,只凭着对亲朋的信任与好意,念着情谊,顾着面子,便草率地签下姓名、按下手印,将自己置于风险当中。魏某、刘某等四人本是好意提供担保,最终却背负巨额债务。保证不只是“帮他人借个钱”那么简单,债权人以债务人提供担保作为借款条件实际是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保证”为自己的权利加上了保障,而保证人却通过“保证”增添了自己的责任。直白一点说,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时候就等于没借钱却要还钱。因此,提供保证应当慎之又慎,当遇到亲朋要求帮忙提供保证的时候,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债务人的房、车、存款等资产的有无及数量、数额等,及上述资产的所有状况,包括是否是共同所有、按份所有,是否设定有抵押、质押等;债务人的工作稳定性、工资水平等情况;债务人的家庭收支水平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降低自己保证的风险。二是债务人的信用及其他情况。从自身与债务人的接触中,从与债务人有商业往来的人及其他熟人处了解债务人的人品,人品如何决定了债务人在无力还债时会不会“选择失踪”,包括其诚信度如何,是否有赌博等不良嗜好。同时,在担保前个人应尽量清楚债务人借款资金的用途、目前的债权债务情况。三是自身的经济情况。个人在自己的经济水平不足以支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情况下,尽可能不要为他人提供保证。忽视自己的经济情况为他人保证,有可能导致自己陷入生活穷困且长期负债的境地。四是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而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且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只要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保证人就需承担保证责任。两相比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对保证人而言,一般保证的风险小于连带保证,因此,个人在提供保证时最好选择一般保证。当然,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关于债的担保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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